还有个问题
代理人没有获得充分授权
很难去从技术角度去过多引申解释,而且恰恰化学生物领域
可预期性差,为了反驳审查员而引申,结果说多了搞不好后续阶段自己打脸
从禁止反悔角度看
很多情况下申请人希望点到即止
让审查员心证大于50%,足够授权即可
在后续阶段给申请人留下足够的解释回旋余地
如果在答复阶段说的太透
还有可能第一对比文件是客户自己的
对对比文件权利产生限制
另外专利权本身是为了排他
客户其实不想过多强调不同
【 在 sc1209 的大作中提到: 】
: 理解,我也遇到不少。他评的不对,咱就可以火力全开地逐一批驳审查员的错误,是不。审查员烂评是一个代理人能居高临下鄙视他的好机会。现在你是老师,可以礼貌而犀利地逐一批驳审查意见。批的审查员自己都不好意思再用这篇对比文件。
: 这里要保证一是你所言有理,二是要让审查员的错误要彰显得直白打脸的程度,达到让只要上过大学的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读双方文件,只读答复意见的该段落,就觉得你说的对的程度。这一点把技术文档解释得既通俗又精准不错的确很难做到。
: 答复意见中,常用某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发挥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发挥的作用完全不同,重点不是仅列出不同,而是要讲出为甚么不同,为什么不能迁移,这两篇文献的本质差异是什么,为甚不能结合。有时候需要引申至产业现状。的确,这可能需要对技术脉络了解得非常深入,才敢争。而且争得不会让审查员认为“这些说明书没有记载而不采纳”。是个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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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Ulofi FROM 114.242.250.*
FROM 114.24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