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话讲,甲算比较厚道了
首先,约定6:4,那么甲拿走60%天经地义,这是事先约定,跟后面乙付出多少辛苦并没有直接关联,事先约定最大;
其次,在这个事情里,我觉得还是甲的贡献大,渠道是甲开拓的,当然甲占有更大的主动权
【 在 deyan (立德立言) 的大作中提到: 】
: 有,之前甲:乙=6:4,但乙的可替代性很强
: 这个项目非常规,甲的渠道机会决定项目立项并利润丰厚并最大化控制风险,乙在有限时间内找到稀缺资源并完成基本任务,甲换个人合作未必能按时完成。双方都具备不可替代性。
: 甲可能会想,老子换个人去干也未必不成,一个月给30w顶天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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