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个案例,洋洋洒洒说了这么多侵权诉讼成立的段落。但是我查了一下,作为侵权基础的专利ZL201830515943.7已经被全部无效了。。。侵权基础都没了,还谈论啥侵权成立与否?
案例七 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全向轮”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汕头市益尔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获得名称为“全向轮(99002)”的
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515943.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
求时合法有效。2019年7月20日,请求人向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
理请求。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汕头市澄海区拾美玩具厂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
售的炫舞横行车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2019年7月25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予
以立案。
被请求人承认有制造、销售炫舞横行车整车的行为,但认为被控产品的车轮,即与专利
产品相近似的车轮只是整车的零部件之一,并不是其制造的,而是其向他人购买后组装
到炫舞横行车上,被控产品炫舞横行车整体外观与专利产品“全向轮”不相同也不相近
似,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汕头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一、涉案专利产品为零部件
,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中的相应部分作为比对的内容,因此应当将被控侵权产品的车轮
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而不是将整车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炫舞横
行车的车轮与专利产品外观相同;二、虽然涉案标的物只是零部件,且不是被请求人制
造的,但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整车包含了与专利产品相同的部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
的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该行为属于销售行为。汕头市知识产
权局认定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被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因开庭时被请求人未
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中,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准确确定了侵权对比对象,即应将被请求人所销售炫舞横行
车的“车轮”与请求人的“全向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进行对比。虽然“车轮”是玩具
车的一部分,但属于能够分割和独立销售的零部件,也应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外观设计产
品。办案机关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相同外观
设计的结论。另外,参照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
,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属于未经许可的销售行为,因此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这
一结论不仅有效维护了本案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
准的统一,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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