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bbs.mysipo.com/thread-1106806-1-1.html昨天,国知局为了规范任职回避,限制裙带关系,发布了一份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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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局领导,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协有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
及子女的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或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一)局现职、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和退休3 年内的中管干部,其配偶、子女及
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
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二)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及局
党组管理的不担任领导职务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
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业
;
(三)局机关、专利局、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除本条第(二)款外的其他工作
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
者法定代表人,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或商标代理机构中从事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
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案件流程管理、相关业务咨询、业务拓展等岗位工作;
(四)其他直属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
构或商标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此通知的初衷本没有问题,但却立即在专利审查员的群体中炸了锅。
请注意上面的第(三)项,明确规定了审协工作人员,即包含一般的专利审查员,那么
其配偶及子女不得从事专利代理等岗位的工作...
毕竟我国审查员队伍已经达到1.6w人,这份通知可能影响到部分专利审查员的婚姻幸福
...
于是,下面这些家庭可能会受到影响:
家庭1:
审查员甲和审查员乙相恋并结婚,后来审查员甲离职去代理所当专利代理师,或开办代
理所。
家庭2:
专利代理师丙经人介绍,或通过答复OA,或“水群”的方式,与审查员丁相识相恋并结
婚。
上述家庭并非虚构,我身边就有实例。
但是此通知一出,要么代理师离职去企业做IPR,要么审查员离职去做企业IPR或代理师
...
如果一方割舍不下自己创办的代理所,另一方割舍不下自己热爱的审查事业,难道还真
的要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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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那些90后、95后的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们,还能不能好好谈恋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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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庭危机放在一边,恕我直言,此通知或许还存在两个漏洞:
其一:如果另一方不在代理机构,而是在知识产权咨询公司、运营公司,似乎不在禁止
之列;
其二:专利代理师的子女们,恭喜你们,你们还是还是可以当专利审查员的!
如果你们还看得上这个行业的话...
(没说审查员父母不能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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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allpen FROM 219.142.240.*
FROM 61.149.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