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收到补正通知书:
“权利要求1中的“固定单元(11a、13a、16% 16b、19a、22a、23a、25a、27a、30a、32a) ”、“保持元件20a、46a、48a、52a)”、固定元件(18a、18b; 29a)”有歧义,其相同的技术术语对应了不闻的附图标记, 因此无法准确的确定其含义,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 定。”
审查员认可“主体(14a、14b)”,因为14是同一附图标记,用a、b来区分不同实施例。
说明书中:
“固定单元11a、13a、16a、19a、22a、23a、25a、27a、30a、32a板状地构造”,
“固定单元23a、25a、27a例如。。。”
“固定单元11a具有。。。3×3矩阵式”
“固定单元13a具有。。。3×5矩阵式”
附图中,不同位置、不同矩阵式结构的固定单元分别标了11a、13a、16a。。。
补正通知书用的法26.4。但审查员还强调了指南“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在用于表示同一实施方式的各幅图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 (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细则18.2)。
现在的问题是不好改,不能按审查员的期望改成固定单元(11a,11b)(举个例子)。能不能仅仅意见陈述一下?这种写法实际上更清楚,也与指南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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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20.22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