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沟通审查员说如果不能通过公知常识自证,那么就请我主动撤回,否则她还要合议组评审。
为什么一个审查员的电话,我就要自己通过公知常识自证我自己实现不了呢?难道不是应该你来证明吗?
我实审费已经交了,已经答过一次审查意见了,还没审完,我为什么要自己主动撤回呢,你能退我一毛钱实审费吗?
你要是发了通知书仅仅说是公知常识没有公开,我的方案就实现不了,那么好歹我复审也是有机会再争论的。
【 在 buluotuo 的大作中提到: 】
: 北京审协这么评实用性问题?
: 从没见过啊
--
FROM 219.14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