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大概是二十世纪初的标准,那时候觉得有些专利权人撰写水平太低,经常会包括很多非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里,为此而搞的一种折衷
目前这种标准已经被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纠正了,rt
【 在 xiaobing88 的大作中提到: 】
: 3、多余制定原则
: 多余制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区分,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但仅以必要技术特征来作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判定被控物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的范围。若覆盖了,该被控物则构成侵权。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非必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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