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审查指南》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
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
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
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
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
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
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
先权。”
“初步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是否是巴黎公约定义的第一次
申请以及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主题的实质内容是否相同均不
予审查,除非第一次申请明显不符合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或者
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主题明显不相关。”
一是突出的是“主题相同”,二是“初审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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