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一开始的专利话题,“产业共有”在形式上怎么安排?要有个法人吧?
专利归这个法人所有是否满足“产业共有的专利体系”?
【 在 phoenixhills 的大作中提到: 】
: 产业承受不起你这种试错。产业发展更不是某几个人的一言堂,那是产业内2000多名各方面技术顶牛的共识。而且这种共识不是定了就十几年不变了。我们知道,产业技术路线图每年都更新。这是一种动态的共识,随时根据情况变化做出战略调整,也会根据某些进展迟缓而加大投入。
: 知识产权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试错,而是为了保护创新。创新并不反对效率更高的高能动创新模式。试错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是可能的。例如,生物进化在亿万年的时间里反复试错。但也要看到,生物基因通常存在两种主要形式:主管宏进化的同源异构盒基因,它负责身体轴向结构并对身体其他部分具有调控功能;主管微进化的普通基因,它负责身体表型的具体表现。这是因为,自然界存在渐变和剧变两种环境变化。同理,集成电路产业也存在渐变和剧变两种变化形式,即节点渐进和范式转换,所以这个产业也要存在产业共有技术和企业私有技术两种思想方案的攻关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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