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一词不清楚,一般在实审中审查员会要求修改。
现在权利要求这么表述,理解成,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也没有问题,这个特征应该放到从属权利要求中,放到独权确实被对方抓住了把柄。
【 在 q0102 的大作中提到: 】
: 很想弄明白判决的逻辑。专利号是200410018626.1,涉案产品是英特尔的Intel Quartus Prime Design Software。两审判决书都确认,“双方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 中除步骤3 以外的技术特征没有争议”。也就是,唯一的争议在于“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判决
: 书认为“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应当理解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
: “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是在答审查员意见时加入的。说明书,以及答审查员意见时都有写“也就是把端口排列在一列上,这不同于现有技术...”。但是如果只写前半句“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保护范围太小,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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