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thisyears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什么是无效的?
:
因为投保人和被保人之间需要有保险利益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其实就是他们两个之间要么有直系血缘、婚姻、抚养关系,要么有法律承认的厉害关系。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一般情况下自己可以给自己、父母 和子女投保,单位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员工投保。至于其它具有保险利益的情况,虽然在法律上规定可以投保,但在实操中还是有一定困难的,各家保险公司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爷爷奶奶想为自己的孙子孙女投保,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10周岁以下不可以隔辈投保,10周岁以上如隔辈投保需经孩子的父母签字同意,才可以投保,而且只投保不具有身故责任的保险产品,比如年金险。总之,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如果爷爷奶奶很想给疼爱的孙子孙女投保,可以让老人出钱,但投保人是孩子的父母。
还有,男女朋友,兄弟姐妹,姑爷和丈母娘老丈人的姑婿翁婿关系,儿媳妇儿和婆婆的婆媳关系,和公公的姻亲关系,妯娌和连襟等想给对方做投保人也是非常非常困难的。
由以上描述可知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关系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大部分情况下,通常只对第一种和第二种规定的关系进行承保。而第三种和第四种的承保条件,相对前两种也会比较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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