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清华大学七人制男子足球比赛规程
第一条
本次比赛由清华大学学生绿茵协会主办。
第二条
本次比赛有24支队伍报名参加,采用小组循环阶段与淘汰赛阶段相结合的赛制。
第三条
(一)比赛分为小组赛和淘汰赛两个阶段。
(二)比赛首先进行小组赛的阶段。分6个组,每组4个队。所有报名参赛的队伍抽签决定分组情况。
(三)小组单循环比赛结束后,各小组积分前二名共十二只队进入淘汰赛阶段比赛。成绩最好的两个小组第三直接进入淘汰赛阶段比赛。成绩较差的四个小组第三进行附加赛,决出两个晋级16强的名额。具体的排名标准参见规程第二十九条的相关细则。
(四)淘汰阶段的十六只球队进行淘汰赛,直到产生冠军。三四名的队伍不进行季军争夺战。在十六强的时候进行抽签,6个小组的小组第一和成绩最好的小组第二(同样参见第二十九条)列为种子队,分别按排序置于上下半区。下表中的1-8为按照小组赛成绩排序的8个种子队,对应的带’的是他们在八分之一决赛的对手。按照这个签表一直决出最后的冠军,不再另行抽签。
冠军
1VS1’ 8VS8’ 4vs4’ 5vs5’ 2VS2’ 7VS7’ 3vs3’ 6vs6’
第四条
本次比赛采取自由组队的报名方式。
第五条
参赛队员必须是在清华大学正式注册的专科生、本科生或研究生。且每人限报一队。
第六条
每队先期报名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不得少于十人。队员一旦报名参赛就不得更换。
第七条
每队必须在队员中必须指定队长一名。
第八条
在报名时,应将球队队服颜色(包括上衣、短裤、护袜)通知组委会。
第九条
按照规定时间,携带报名表、精神文明押金等到指定地点报名。
第十条(抽签方法)
事先排好赛程。然后各队抽取其代号。
第十三条
本次比赛小组赛没有越位犯规,淘汰赛有越位犯规。
第十四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最好穿着着统一的服装(守门员除外),包括上衣、短裤、护袜、胶钉足球鞋。
第十五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应该穿着适当的防护器具,包括软质护膝、护肘,但不能戴护腿板。
第十六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不得穿着比赛专用足球鞋或专用训练鞋(俗称“拐子”,包括“软拐”、“硬拐”)。
第十七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时不得携带容易造成伤害的物品,如手表、钥匙等。眼镜最好不要携带,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队员在上场比赛前,必须将上衣下摆必须塞在短裤内。
第十九条
为鼓励各队自己拉赞助,本次联赛允许在球队名称中加入副名(如赞助单位简称等),另外允许在队服上印(贴)有不影响号码和队服颜色的广告。
第二十条
球队所有人员(包括领队、队员、观众)必须遵守《足球竞赛规则》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尊重裁判员和对方队员,不应该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次赛事小组赛每场比赛设裁判员两人,其中主裁判一人,比赛监督(即替补裁判员)一人。淘汰赛每场比赛设裁判员四人,其中主裁判一人,助理裁判二人,比赛监督(即替补裁判员)一人。
第二十二条(比赛监督职责)
1、比赛监督要在比赛前二十分钟到达比赛场地,做好准备,让双方领队填写表格,登记上场队员名单。
2、比赛监督要检查双方上场队员的参赛证,并保留到全场比赛结束,在比赛结束后,队长签字后交还各队领队。
3、比赛监督要配合裁判员检查双方队员装备。
4、比赛监督要认真填写表格记录替补情况、进球情况、红黄牌的情况,在比赛后交组委会;另外,遇特殊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交给组委会,以便进行处理。
5、比赛监督要和裁判员配合,完成替补过程。
第二十三条(裁判员职责)
1、裁判员要严格执行规则,不感情用事,徇私舞弊。
2、裁判员要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在场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控制好场上的局势,不要受双方队员的影响。
3、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协助比赛监督进行队员的登记和证件检查工作。
4、在比赛开始前,裁判员要检查上场队员的装备。
5、如果比赛中有需要说明的情况,裁判员要在四十八小时内将书面材料交联赛组委会裁判委员会,由裁判委员会转送仲裁委员会。
6、裁判员必须对每张红牌都要以书面形式说明。
第二十四条
参加执法本届比赛的裁判员都是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的。
比赛监督将由绿茵协会主要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次比赛采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开始使用的《LAWS OF THE GAME》。本章程未提及的内容,均以《LAWS OF THE GAME》为准。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本次比赛的裁判员由清华大学足球裁判委员会负责聘请或指派。
第二十七条
1、比赛将大部分安排在紫荆操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天气、活动、场地),比赛需要推迟进行时,会提前通知队长。
2、比赛时不到场将按弃权处理。
第二十八条(比赛时间)
1、小组赛阶段:上、下半场各三十分钟,中场休息十分钟。
2、淘汰赛阶段:
A、上、下半场各三十分钟,中场休息十分钟。
B、如果六十分钟内赛仍未分出胜负,则进行单加时15分钟。加时赛的猜边重新进行。加时赛采取全加时制。若仍未分出胜负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分出胜负,踢球点球采用3+1的方式进行。
C、以上涉及的所有时间问题以主裁判的表为准。
第二十九条(成绩记录方法)
本条中所有涉及时间的项目均以当值主裁判的表为准。
1、在循环赛阶段,比赛采用国际通行的“三分制”积分方法。
A、在六十分钟内战胜对手,得三分;
B、在六十分钟内负于对手,得零分;
C、在六十分钟内,比赛双方战平,双方各得一分。
D、在循环赛排名过程中,积分多的队伍名列前;如果两队积分相同,则看两队比赛的胜负关系获胜者名次靠前、若打平则净胜球多的一队名次列前,若净胜球相同,则进球多的一队名次列前;否则采用抽签的方式。
E、在循环赛排名过程中,如果三支球队积分相同,则将剩下的一支球队与三队的比赛去除后,再依次比较三队相互比赛的积分、净胜球和进球数,如果仍然相同,则比较总净胜球、总进球数,否则按抽签方式决定出线队伍。
F、在循环赛阶段,如果参赛双方中的一方弃权,则记按时出席方三比零取胜,积三分;如果参赛双方均未按时到场,比赛取消,双方均记零比三负,积零分。
G、循环赛阶段的最终排名按照以下规则排序:
(1) 小组排名靠前的在前;
(2) 小组赛得分多的球队靠前;
(3) 小组赛净胜球数多的靠前;
(4) 小组赛得黄牌数少的球队靠前(一张红牌被视为两张黄牌);
(5) 小组赛弃权数少的球队靠前;
若以上五条仍不能分出排名,则以抽签决定排名顺序及出线队伍。
2、在淘汰赛阶段,赛程根据循环赛阶段的比赛成绩确定,比赛必须分出胜负,如果六十分钟内赛仍未分出胜负,则采取互罚球点球的方式分出胜负。
3、如由于特殊情况,比赛在六十分钟内被裁判终止,由组委会决定如何处理该场比赛(如重赛、判负、取消等)。
4、如果在淘汰赛阶段有一方弃权,则判弃权方零比三负。
5、如果在淘汰赛阶段双方弃权,则判两支队伍为相应排位段的最后两名。取消下一轮比赛资格。
第三十条
在比赛时,队长和参赛队员应携带证件提前二十分钟到达场地,填写表格,登记上场队员和替补队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规定开赛时间过后十五分钟,一方到场队员不足五人,则按无故弃权处理。
第三十二条
每场比赛中换人次数不限,换下的队员可以再换上参加比赛。
第三十三条
如果对比赛过程有异议,应由领队在比赛结束后向比赛监督提出口头申诉,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要求(在仲裁要求中必须叙述比赛时的情况)。仲裁委员会会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有关裁判员技术方面的申诉,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各队可以对裁判员的执法进行情况反映(必须以文字形式),由裁判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在接到领队的口头申诉要求后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并交送仲裁委员会,并抄送裁判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裁判员、比赛监督的报告和领队的书面申诉要求是仲裁委员会做出最终裁决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比赛冠军将获得证书,在比赛中进球最多的队员将获得“最佳射手”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三十七条
如果在比赛中参赛队的队员、领队受到裁判员黄牌警告,每张黄牌处以十元罚金。
第三十八条
如果在比赛中参赛队的队员、领队受到裁判员直接红牌处罚,每张红牌处以三十元罚金。
第三十九条
因在一场比赛中连续得到裁判两张黄牌而取得红牌并被罚下的队员、领队,罚金仍为二十元,不累加。
第四十条
在比赛中得到红牌的队员、领队,将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在比赛中累计取得两张黄牌的队员、领队,将处以停赛一场的处罚。小组赛中的红、黄牌带入淘汰赛。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比赛中有暴力或不文明行为(殴打、辱骂本方或对方队员、裁判员、工作人员)除被红牌罚下停赛一场外,根据情节,由纪律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单位处以一定处分,并处一百元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者,组委会有权禁止其参加以后的七人制比赛。
第四十三条
在规定比赛开始时间后十五分钟,如一方领队未到场或到场队员不足五人则按弃权处理,对于无故弃权的队伍,该场比赛该队以零比三记负,并处以五十元罚金。赛开始时间后十分钟,如一方领队未到场或到场队员不足五人则按迟到处理,对于迟到的球队,处以三十元罚金。
第四十四条
对于在裁判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裁判将处以停赛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所有处罚决定均由组委会仲裁委员会做出。
第四十六条
有关规则的条款的解释权归清华大学足球裁判委员会、本次竞赛组织委员会、裁判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次比赛组织委员会所有。
清华大学七人制男子足球赛组委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九日
--
FROM 166.11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