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在山东枣庄,诉求是公司
全员周六上班一天的加班费共计32天(大小周,一周上6天,一周上5天,是全体公司员工不是我单独自己或者与其他高管一起,平常工作日的晚上几个小时的那种加班费我没有主张),驳回理由是我为公司高管,工资比较高,高于枣庄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我的工作时间不宜用法定工时标准予以衡量,难以认定加班事实存在;同时申请人是考勤记录管理人员,对考勤记录可以更改,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所以对双休日加班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背景我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约定了我的工作岗位职位,也约定了我的是标准工时制具体如下:
工作岗位是副总经理。
第七条 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日。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下列第 1 种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如确因工作需要,由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及休假日工作的,乙方如无特殊情况,应服从甲方安排,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应优先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如不能安排倒休即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十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的休假制度分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单位规定的休假制度执行。
我提供了公司的考勤表,我的打卡记录作为证据。法律背景,在2023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三、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主张加班费的应否支持。
答:因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有别于普通劳动者,基于其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报酬构成等因素所决定,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宜用法定工时标准予以衡量,尤其是实行年薪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难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因此,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https://www.gov.cn/zhengce/2022-08/31/content_5711263.htm
山东省是需要进行审批企业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北京则不需要。
《劳动法》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2006年7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二十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企业应当将加班工资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者之前支付给劳动者。
求助,我要起诉的话,是否先让法庭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然后把双方约定是标准工时制等条款列出来,不能说我是高管就不管我们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吧,各位大神们,还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第一张图里加班工资主张金额还给写错了,应该是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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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ctflove FROM 182.47.140.*
FROM 182.47.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