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后49年和55年分别购置的一共两处房产。购房凭证是购房人A(A的配偶是H),文革期间私房冲公。后80年代初根据政策私房发还个人,产权证是A个人。
因为某些原因,A在私房发还个人后,和兄弟B,C,D签署了一份协议,声明房产归ABCD4人共同所有。维持现有居住状态 不得出租出售转卖。如遇特殊重大情况 需4人共同商议解决。
协议签署时候 H已经过世。A和H的子女也对协议不知情。
最近 这两套房产拆迁 A和H的3个子女各获得50万拆迁款。ABCD及其配偶均不在世。
请问 BCD的子女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款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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