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未经配偶同意,配偶可以主张无效,配偶去世,继承人可以行使配偶的权利。
如个人所有,四人之间的协议,应算赠与,作为未公证协议的赠与人,可以随意反悔。
【 在 jashen 的大作中提到: 】
: 解放后49年和55年分别购置的一共两处房产。购房凭证是购房人A(A的配偶是H),文革期间私房冲公。后80年代初根据政策私房发还个人,产权证是A个人。
: 因为某些原因,A在私房发还个人后,和兄弟B,C,D签署了一份协议,声明房产归ABCD4人共同所有。维持现有居住状态 不得出租出售转卖。如遇特殊重大情况 需4人共同商议解决。
: 协议签署时候 H已经过世。A和H的子女也对协议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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