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民申801号是我对二审中驳回的诉求提出的再审请求,详细给出了再审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姜春玲在该案件审查中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理由不闻不理不回复,简单重复二审中没有证据不能证明判决,使得再审的司法流程成为一种形式, 再审司法诉讼程序寄托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凝聚着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期待,显然姜春玲渎职不负责,辜负了当事人的期待,以下是我投诉的几个事实
1. 被告不通知就删除我工会账户,我已经提供了销毁前400积分入账证据,被告也认可入账证据真实性,我已经完成入账举证,该被告举证消费记录了。但再审裁决书只一句话,没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销毁前剩余积分情况。这就是放屁---账户已经被被告销毁,我还怎么提供?400积分入账证据就不是证据吗?
2. 再审请求获优秀年中奖,理由是半年1篇国际会议论文2个专利领先于所有员工,并提供了论文和专利证据,被告也认可论文和专利,但再审裁决书仅一句话“没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到底是我没提供论文和专利的证据,还是就算我提供了专利和论文证明了领先所有员工,但也没法证明我就该获得优秀年中奖,到底需要什么证据才能证明可以获得优秀年中奖?40%员工都能获得优秀且无一人半年发表论文无一人申请2专利。
3. 再审请求要求支付年终奖,理由是二审判决依据年终奖仅向当日在编人员发放的规定和《劳动法》冲突,为无效条款,同类判例很多,但再审裁决书无视冲突 ,再次重复依据的是年终奖仅向当日在编人员发放的规定,置劳动法不顾,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不在编的前提不顾,置司法同案不同判不顾
4. 再审请求审查被告区别性对待不给与报销论文发表费,提供了多处区别性对待的证据,但再审裁决书根本不理会,只认定被告不同意发论文的事实,依然重复二审判决理由。不同意发论文是不争论的地方,争论的地方为啥所有人都准许,唯独不准许我发不报销我的费用。不争论的事实需要再审吗?
5.再审中提出被告提供虚假证据,明显证据是被告提交的技术报告里明确2018年11月30日本报告提交给甲方验收通过,但该报告中2重要图片的拍照日期为2019年1月29日,如此明显的造假冲突再审视而不见,而是斥之缺乏事实依据,到底啥是事实?
收到驳回申诉裁决结果,多次要求联系姜春玲法官就裁决书语焉不详地方沟通,法官躲着,只让助理告诉我可以向检察院提抗诉申请。
请法院有关部门审查我的投诉意见,给予详细回复,司法诉讼程序寄托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凝聚着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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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tdnexhx FROM 1.1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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