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在知乎专栏中回复过。
是这样的,—般情况下第二次起诉都会判离,但在特殊情况下第二次也可能不判离。特殊情况是指:被告是军人、被告两次均不到庭、被告在服短期刑、老年人离婚案被告以死威胁、被告身体残疾生活困难没有经济来源的等等。
我们见过第三次甚至第四次起诉都不离婚的。但无论如何,原告都要努力争取。比如我有一个案件,被告被外派到香港,我的当事人原告被外派到澳洲,带着孩子在澳洲一起生活。两次起诉被告均不到庭,然后我们就让原告好言好语的跟法官说,说孩子跟着自己国内外奔波都需要男方配合,但是男方不配合,请求判离,说着还哭了,后来法官就给做了公告送达,虽然被告两次均不到庭,还是给判离了。
另外,根据民法典新增加条文“分居满一年后,第二次起诉的,予以离婚”,第一次起诉后,如果分居满一年后第二次起诉的,确定给离婚。
但是分居非常难证明,需要夫妻间相互不尽义务,既没有经济往来也没有身体接触,如果一方给另一方生活费的、偶尔约个会的呀,即使不住在一起也不叫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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