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马拉松百公里越野赛在甘肃白银市的黄河石林山地景区举办,不幸遭遇极
端天气,截至23日早上九点三十分,已经有21名参赛人员死亡。
如此巨大的意外事故,导致多人死亡,搜救已经结束,接下来的一步就是如何追究其中
的责任,谁应为这二十多条无辜的生命承担责任?
第一,从赛事来讲,该越野赛是由白银市委、市政府主办,景泰县承办的赛事,具体赛
事运营由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因此,晟景公司作为本场马拉松的主要
事故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则也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对于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政府人员,如果存在审批不严、安全监管不严的情况,也
要相应追究其责任。另外,在气象局的天气信息中也没有提到冷空气过境的信息,如果
存在报道不实的情况,也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从事故发生原因来看,本次赛事事故发生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1)极端天气。5
月21日并没有预报出22日的天气,在参赛选手开赛时天气暖和、风清气朗,但在当天13
时,在赛段20公里至30公里处就突发了极端天气,局部地区出现冰雹、冻雨、大风灾害
性天气,气温骤降,体感温度降低;
(2)赛道险峻,此次赛道的海拔整体在2000米海拔上下,相对平原生活的选手,属于高
海拔,且20小时左右的山地越野赛,从早上跑至深夜,比赛路线超过一半为罕见人迹的
野山小路,不仅加大了比赛难度,也致使后面救援难上加难,更何况选手出了景区后的
大部分赛道都属于无人区,上山容易、下山难。
第三,被害人是否属于自担风险的情况?被害人自担风险是指被害人明知自己实施或参
与他人某种行为存在风险,但仍然自愿实施参与。毫无疑问,本次马拉松比赛属于危险
性较高的活动,选手作为完全责任人,能够自我决定参加本次活动,也应当了解并接受
赛事的危险性。被害人自担风险能够减轻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但是被害人所承担的风险
却有限度,并非任何风险都能自我承担。
本次赛事出现的危险明显属于天灾,由极端天气产生的风险不能为被害人控制,且被害
人自愿承担的风险是马拉松赛事过程中产生的合理预期内的风险,而非这种极端恶劣天
气所意外产生的恶劣风险,被害人对此风险既没有预见、意识的可能性,也没有以放弃
自我生命权益的方式承诺风险的能力,因此,此次意外事故不属于遇难者自担风险的情
况。
第四,该案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吗?举办方是否构成本罪,关键要看举
办方在举办此次马拉松赛事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如举办方是
否有给每位参赛选手准备好救生物资?是否尽到提醒选手天气状况的义务和说明马拉松
赛事风险的义务?是否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有针对突发风险事件的应对方案?是否配备
了急救设备和专业义务人员等等。
如果举办方没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突发意外时没有及时中断比赛、提醒选手下山
、并救助选手,甚至隐瞒或虚报天气情况、延误救助时间,与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事故
具有直接、明确的因果关系,则涉嫌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情况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马拉松遇难事件虽然告一段落,但造成的人员伤亡
却难以挽回。事故的善后处理、家属的抚慰、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应当同时推进,给社
会一个回应,也给受害者家属应有的赔偿与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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