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案由毕竟是在劳动争议的下面。而不是在合同纠纷案由下面。这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如果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话,不就应该放在合同纠纷案由下了么。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情况较为复杂。尤其是年代原因,实体法比较杂乱,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民事诉讼法立法并没有考虑这么多,民事诉讼法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规定是很少的。申请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程序法主要还是最高院的四个司法解释,现在合并成一个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形式上具有同等效力。司法解释来的比法律要及时一些,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还可以及时修正。修改法律就麻烦一些。
【 在 inception10 (Inception1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但是从案由来看劳动争议的案由下面明确写着是劳动合同纠纷。
: 另外这种管辖问题应该明确在民事诉讼法里予以约定,不能单独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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