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劳动合同履行地在B,劳动者户籍所在地C
劳动者在B地提起仲裁,仲裁之后,单位不服,可以去A地法院起诉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本质上是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上面规定,所以此时单
位没有权利在A地起诉。
但是依据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这是不是意味着单位可以在其注册地A起诉,这样就变成了按照原告(单位)的住所地来
确定管辖了,岂不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作为司法解释可以和法律规定相抵
触吗?
另外,法释〔2020〕26号,实际上是对过去若干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集中修订和更新,
其中第三条中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样原来的司法解释没有的内
容。是否意味着针对上面的情形,应该优先适用民诉法的规定而不是司法解释?
--
修改:inception10 FROM 221.198.208.*
FROM 221.19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