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这是实务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鉴于这是家事案件中的一个难点,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中对这一问题做了专门解答(P123-124),因原文内容较多,现笔者将主要内容总结如下,以飨读者:
问: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增值,另一方可否请求分割增值部分?
答: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股票的增值。如果股票账户一直没动过,则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增值部分;如果股票账户一方在婚后进行过操作与管理,则其增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
增值,就是物或者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根据增值发生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两种。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时因为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质、劳动、努力、管理等无关。比如,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主动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而是与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具体到股票的问题,应当分析股票增值的原因。如果在婚前就持有股票,婚后一直就没有操作过,股票的增值完全是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应当理解为自然增值,将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较为妥当。
如果股票在婚后进行过多次的卖出与买入,则将股票的增值理解为投资行为较为妥当。因为此种情况下,股票的增值往往需要夫妻一方投入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其收益往往取决于炒股人的管理,这需要夫妻中的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更多的付出,比如子女的养育、家庭日常开支的赚取,如果将其片面理解为个人财产恐怕有失公允。
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业炒股人,如果将股票的增值收益不区分情况,全部视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将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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