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概要总结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在实务中非常常见。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屋属于婚前购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何证明共同还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实务中常有一些错误的认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7月出版)专门对这一问题作出解答,本文摘抄了其中其中主要内容,以飨读者:
问: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
答:只要证明还贷的时间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无须提供特别的证明。否认为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
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明问题,一般需要提供银行还贷的记录单以证明还贷的时间,还要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的期间。这需要从两个方面掌握。一是从偿还银行贷款的时间看,还贷的时间只要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即可认定是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不必刻意区分还贷的资金源于夫妻中哪一方的收入。
根据《民法典》规定,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法定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没有反证推翻,一方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来证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
实践中有些错误认识,即认为夫妻一方还贷时应当保留银行的转账记录。其实这并无实质意义,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字偿还的贷款,只要还贷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均属于共同还贷。
因为夫妻双方的分工协作不同,即使女方为全职主妇,但在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务的操持上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恪守以谁的名义偿还贷款,以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明依据的话,无疑对女方是不公平的。
二是看夫妻之间是否约定实行分别财产所有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如果双反当事人认可或者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已经约定了分别财产所有制或者对涉案房屋的还贷问题有特别约定,则分割上述不动产时,否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8条的适用。
换句话说,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贷款,即视为夫妻共同还款,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加以证明,否认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一方须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认为还贷是一方父母偿还的,应当提供父母的还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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