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8日,一清早,孙宏斌被北京海淀j方刑事拘留。10天后正式逮捕,案由为挪用公款。公安调查发现孙宏斌曾将公司的资金转移到另外一家公司,且数额不小。孙宏斌辩解说自己绝无“化公为私”的企图,只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僵化,手续复杂,才要留下一笔流动资金,以便为公司做生意时“用着方便”。
检察机关也的确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孙宏斌对这笔钱有贪污迹象,但尽管如此,擅自挪用公款也已构成法律问题。1992年8月22日,在海淀看守所经过漫长的27个月后,孙宏斌接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他因挪用公款13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 两案都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 1、片面归纳案情,断章取义地截取部分事实,作为判案依据。
: 好比看见医生把手术刀插到病人肚子里面,刀口n厘米,好了,可以判故意伤害了,3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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