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贵版宝地咨询一下,我这个官司之所以败了,原因在哪里,航空运输合同里的权力为何不能主张?
谢谢大家!
【 以下文字转载自 Flyers 讨论区 】
发信人: rucabc (rucabc), 信区: Flyers
标 题: 一审败诉、二审败诉,打算申请再审!准备起诉中联航赔偿损失,
发信站: 水木社区 (Thu Sep 26 11:10:29 2019), 站内
写在最前面,说说此刻心里想法。
昨天接到二审通知,维持原判,说实话,有点沮丧,也挺失落,首先,我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并不服气,因为输的不明不白,法院未将航班取消归为不可抗力,而中联航取消航班后,又不愿意按合同约定,提供4选1的解决方案,只要求我要么退票,要么改签到10月6日,我难以接受,那么在合同项下,我要求中联航履行合同,承担合同义务,赔偿我的损失,又有何不对呢?合同所赋予我的权力,我为什么不能主张呢?
和中联航的这个官司,打了两年多,因为案件总金额才几千块,从一开始我们就没打算请律师,从立案、一审到二审,所有的流程和材料,都是我们自己问、自己学、自己准备,我们没有法律专业背景,打官司也是头一回,一路摸着石头过河,深刻感受到维权的艰难,有时候,家人也会跟我吐吐槽,说我太固执,花这么多精力不值得,有时我也想,大不了网上吐吐槽,骂两句XX垃圾,从此XX一生黑就完事了,但是心里却过不去。
从法律流程上讲,二审后,还有6个月的时间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要提交足以推翻原审的新证据,或者证明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我还没想好新的突破口,初步想法是想试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看看航班调整是不是归因空管局的统一安排等等,不管怎么样,只要还有一丝丝希望,我就会尽力去争取,当然,不管官司结果如何,我都要兑现我的承诺,把经历都写出来,放在版上,给大家做个参考,先写到这里吧。
(2022年1月29日)
2022年1月28日更新:
二审败诉。不出意料,二审和一审结论一致,仅支持退机票款,要求补偿差价的诉求不予支持。理由也和一审一致,同时,对于我们主张中联航违反合同约定的观点,法院认为我们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不予认可。
2022年1月6日更新:
二审开庭。开庭通知就收到了,庭审过程非常快,基本法官没问什么问题,我们提交的新证据,中联航的代理律师只是照本宣科的把之前的答辩意见念了一遍,没什么新观点,无非还是什么不可抗力,我们不配合改签之类的等等,对于我们的证据以及观点,避而不答。
2021年11月19日更新:
上诉。我们结合律师的建议,又重新梳理了一下头绪,觉得中联航不履行合同约定,也是个重要的切入点,同时,我们还从民航局搜集到一些关于航班取消的一般规定,于是重新梳理了思路,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核心观点包括:
第一,中联航存在故意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联航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签转其他人的选择,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运输总条件》中明确指出,航班取消后,应当为旅客提供改签、退票、签转其他承运人等4项选择,但中联航只提供改签和退票两个选择,对于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要求直接拒绝;同时,我们出示了搜集到的新证据——民航局124号令,民航局明确规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同时,还强调“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根据旅客的要求,按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真做好后续航班安排或退票工作 ”。
第二,要求中联航赔偿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将“赔偿”和“补偿”的法律概念等同,在遗漏中联航违约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又忽视了合同《运输总条件》中对上诉人追责权力的约定,仅凭《旅客须知》中免责条款的表述,得出上诉人要求中联航赔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错误判断。
第三,中联航“免责条款”并非廉价航空的“行规”。我们出示了搜集到的新证据,根据民航局《关于国内航空公司、机场实施<航班正常管理规定>相关工作情况的通告》,42家航空公司中,仅6家存在“免责条款”,而一审错误认为中联航的运营模式代表了廉价航空行业,亦未对中联航所谓“行规”的观点进行查证。中联航辩称其免责条款是“廉价航空”普遍规则,一审判决结果将影响廉价航空的经营模式,一审错误认可其观点。民航局相关文件,则显示,其“免责条款”属于中联航的“个性化”规定,而非行业的“普遍性”规则,管理部门亦未对廉价航空的“免责条款”进行背书。
第四,中联航“免责条款”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中联航购票界面中,需要一键勾选我已阅读《旅客须知》《运输总条件》《保险条款》《空轨联运旅客须知》《积分使用规则》五项内容,每项内容需分别打开阅读,合计超过55000字,而其“免责条款”(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仅26字。
2021年11月15日更新:
约律师咨询。在二审前,我们没敢托大,都说一审是和被告打官司,二审则是和一审法院打官司。我们这次专门去律所找律师聊了聊,律师善意的提醒我们,这个官司是对于廉价航空业规则的挑战,考虑到二审的法院整体风格比较保守,胜诉希望可能不大,但从规范整个行业来讲,是有意义的,认为可以一打,建议我们从格式条款是否充分提示的角度来切入。
2021年11月6日更新:
一审败诉。我们一审的三点主张,法院只支持退机票款,其他不予支持。
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联航是否进到充分告知义务,同时其免责条款是否构成不公平格式条款。
一审认为,旅客订票的时候,旅客须知作为合同要件之一,购票时已经一键勾选了“我已阅读”,就代表旅客已经知晓合同全部内容,中联航没有义务知道旅客是否真正知晓,同时认为中联航是廉价航空,既然机票便宜,那么其“不予补偿”的表述符合公平原则。(京0115民初4249号)
我们当即决定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有遗漏,也有错误。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产生了新的争点,但这些都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
2021年6月18日更新:
法院一审第二次开庭,中联航继续补充了两份证据,第一,拿出联航工作人员和上级部门联系人的聊天记录,试图证明航班取消属于上级部门要求;第二,拿出其客服工单记录,说安排我们调整到10月6日出行的航班,但我们以日期不理想为由拒绝改签。
我们认为,第一,根据法律规定,不可抗力应当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中联航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字迹模糊,真伪不知,且不能证明是不可抗力;第二,客服工单记录不认可,我们当时明确提出,因为我们是国庆假期出行,安排到6号已经明显超出我们能够接受的范围,且要求中联航改签给其他航司,但中联航直接拒绝。同时,我们还拿出了2014年旅客告南航胜诉的相似案例作为依据。
2021年3月12日更新:
法院一审开庭,中联航搞了个证据突袭,第一,现场拿出两份民航华北局两份文件,表示他们航班调整是根据民航华北局的文件要求进行调整的,主张航班调整属于不可抗力;第二,拿出一份民航局对其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主张其免责条款合法性;第三,拿出其《旅客须知》和《运输总条件》,认为旅客订票时,勾选了“我已阅读”,就应该充分知晓条款内容,主张其免责条款已经充分提示了。
我们认为,第一,民航局两份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停飞我们的航班,只是实行总量控制,谈不上航班管制,更不能说是不可抗力,同时我们出示的中联航客服答复的记录显示,中联航自认航班取消是公司计划,而非不可抗力;第二,民航局对于差异化服务的批复中,并未批复其免责条款;第三,中联航的免责条款仅14个字,且夹杂在近1万字的旅客须知中,既未加黑标粗,也未放在醒目位置,未尽充分提示义务。
法院一审未当庭宣判,择日再审。
2021年2月5日,接到大兴区法院通知,案件将于月底开庭审理。
2020年12月3日,我准备好授权委托书,正式以4名原告名义,再次立案,中间还出了个小插曲,联航在10月份,注册地从丰台变更到了大兴,所以我是在大兴法院重新立案的,案件当时已受理,按流程还是先调解,估计调解情况跟先前一样,联航不会同意我的诉求的,目前正在等待法院下一步通知安排。
2020年11月,整个月都在联系办授权委托书相关事宜,授权委托书写起来简单,只需要当事人签字就行了,无需公证,但因为我的户口迁出了原籍,又折腾着父母去原派出所搞了亲属关系证明,所以材料齐备,加上临近年底工作又比较忙,一直拖到了一个月才把所有授权资料弄完整。
2020年10月,丰台法院开庭前,交换了双方证据,我看了联航提交的证据,关键涉及到一点,就是我买了4个人的机票,构成4份法律合同关系,但是我不能替另外三名当事人主张权利,于是我联系法官,因为其他当事人在老家,不能到场,因此,想补授权委托书,在本案中追加原告,但法官不同意,要求要么先撤诉,做好授权委托书,再行起诉,要么直接按现在情况进入审判流程,我考虑了一下,为了周全起见,我在10月31日先行申请撤诉,同时重新起草诉状,并联系家人补充授权委托书。
2020年6月,因为疫情原因,19年底立案后,案件一直积压没有进展,6月法官电话联系我,让我先行和对方律师联系,看双方是否可以协商解决。我联系联航委托律师,对方律师以行业和航司规定为由,拒不补偿,拒绝我的诉求,我于是联系法官,反馈协商无果,按流程进入审判。
2019年12月17日更新:
2019年12月13日已向丰台区法院提交诉状,法院已受理。
一、事情经过
1、2019年8月16日,我通过中联航官方APP购买了10月3日北京飞往贵州安顺经济舱机票4张,计划利用国庆时间前往贵州旅游;
2、2019年9月3日,中联航通过短信告知,10月3日的航班因“公司计划”原因取消,我立即致电联航客服,经反复沟通后,联航将机票改签为10月2日北京飞往贵州兴义的航班,但拒绝补偿兴义至安顺的中转交通费用,以及行程变更后引起的中转住宿费用。
3、2019年9月17日,联航再次通过短信告知,10月2日北京飞往兴义航班同样因“公司计划”原因取消,我再次致电联航客服,要求其提供解决方案,客服告知我,10月2日-3日,中联航无临近的飞贵州其他城市的航线,且无法安排其他航司的航班,最早只能改签到10月6日的航班,同时反复强调,联航不对航班取消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对我的行程变化表示无能为力,也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
4、9月25日,我通过民航管理局12326热线,投诉联航无故取消航班且拒绝提供赔偿的行为,联航客服接到民航局转发后,通过电话重申航班取消原因为“公司计划”,且再三强调,根据联航规定“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
5、因其他航司无北京直飞安顺的航班,且贵州其他城市前往安顺的火车票也均已售完,我只能将行程变更为从北京出发,经贵阳、荔波两地中转前往安顺,由此造成出行成本增加6000元。
二、主要诉求
1、联航立即退回机票款,并支付自航班取消日起至退款到帐日期间产生的利息(联航至今未给我退款)。
2、赔偿行程变更产生的交通费用差额部分6000元。
3、登报道歉。
三、我觉得联航的违法有几个理由:
1、免责条款,免责条款表示“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中国联合航空不提供经济补偿”,只有26个字,但却隐藏在1万多字的乘客须知里面,带有霸王条款的意思,且选择购票的时候,必须勾选同意,我在购票时习惯性勾选同意,确实没看这么细;
2、支付票款后,机票属于运输合同,合同强调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我买廉价票,退票需要承担相应损失,那么联航无故取消航班,造成违约,为什么就可以免责?
我不得不去购买其他航司的全价票,这种情况起诉联航,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 修改:·rucabc 于 Jan 29 18:14:55 2022 修改本文·[FROM: 106.37.199.*]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www.newsmth.net·[FROM: 114.241.73.*]
修改:rucabc FROM 106.37.199.*
FROM 114.24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