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曾系同居关系。2012年10月1日,张某通过光大银行某账户向李某转账120000元。李某举示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10月3日的“便条”一张,载明:“张某自愿给我壹拾贰万元整,我永远爱张某”。2014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先后以借款关系、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上述120000元,均被法院驳回,现张某以赠与合同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款项。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但是,张某主张该赠与行为系附义务的赠与,即赠与的条件是李某永远爱张某,由于情感不能成为赠与行为所附的义务,将人的感情作为赠与成立生效的条件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张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当事人无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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