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当事人咨询“孟律师,我父母在我很小的时候就离婚了,我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有稳定工作但是自从离婚后,他从未依据离婚判决书给过我抚养费,也从来没有看望过我,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有给我打过。
而且父母没离婚时,父亲因为重男轻女就常常家暴我,不关心我,因此我跟父亲始终没有任何感情。
但前段时间,他联系我希望我每个月去探望他,但是我最多看在他是我父亲的面上每个月给他一些赡养费,但我绝不可能去看望他。他说要起诉我,请问如果他起诉,法院会支持他么?”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当然了,在之前的推送中(父母没有抚养子女,子女能因此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么),我们也跟大家分享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在一般情况下,子女必须充分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那么什么是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呢?很多人根据《民法典》1067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给付赡养费。但其实,这个理解是片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对这一问题有简答的解答,“我们认为,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不仅仅是“给钱了事”的问题……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将“常回家看看”写入了法律,即“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意味着自2013年7月1日起,“常回家看看”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了。”从这段解读可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绝不仅仅是“给钱了事”,还应包含对父母日常生活的照料、对父母精神心灵的慰藉等。
前面我们说过,在特殊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当然这时父母没有权利主张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回到开头的咨询中,这位当事人的情况并不算是前述“特殊情况”,因此,如果其父亲真的起诉,很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了,大家可能也发现了一个问题,就是这种“精神赡养”的执行问题,因为涉及到当事人的行为,与人身直接关联,确实比物质赡养要复杂的多,在实际履行中,其实更多的还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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