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事律师,常常被咨询的一个问题是,“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为什么?如果单纯回答前一个问题,很简单;但是后一个问题,就需要娓娓道来了。
今天,我们先来看两起曾引发广泛关注的“忠诚协议”诉讼案件。
01
“忠诚协议”国内第一案——曾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曾某与贾某某是再婚夫妻,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一年后,贾某某发现曾某出轨,且取得相关证据。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贾某某以曾某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赔偿金30万元。
【一审法院裁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忠诚协议书”系二人自愿订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贾某某也提供了曾某出轨的证据,可认定曾某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判决曾某向贾某某赔偿30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裁判】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曾某最终赔偿贾某某25万元。
当时这起国内“忠诚协议”第一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及争论。但是出乎大家意料的是,这起案件成为“忠诚协议”被法院支持的仅有的几个案件之一。
02
“忠诚协议”第二案---冯小芳诉孙强离婚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5年6月,冯小芳经人介绍与孙强相识,次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经常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2000年,冯小芳发现孙强与另一个女子通奸而提出离婚。男方表示痛改前非,并立下“忠诚协议”,保证如果再发生婚外情,自愿与妻子离婚并赔偿10万元。2005年,冯小芳发现孙强的“偷情日记”,里面详细记录了其与其他女性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冯小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按照“忠诚协议”,判决孙强支付10万元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南京市溧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这属于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能通过合同事先约定,而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实行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侵权损害的赔偿事先约定,将违反填补损害这一原则,而且会使部分人依靠财产优势肆意侵害他人权利。因此,不认可涉案“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但未支持冯小芳关于“忠诚协议”中10万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的判决在当时同样引发了巨大关注及广泛讨论。
03
实际上,这两起“忠诚协议”案件所引发的社会公众的关注及争论,极大的促进了人们对“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进一步辨析,使得司法部门不得不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统一对“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统一认识。
那么围绕“忠诚协议”这一问题,实务中都有哪些不同观点及争论呢?我们将在下一篇推送中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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