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标准有问题。
我们法律的最大一个问题是,太简单/简短了。。。
可能含有的目的就是不让人达成统一的认识。
【 在 accd 的大作中提到: 】
不支持食药领域的话确实与法无据,最高院的观点是支持。
我个人觉得到不是职业打假人的问题,而是具体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前置程序太简单了。食品安全标准还是需要一个比较专业的机构认定。
举个小例子:
有原告以冰糖中留存有少量的棉线为由要求认定冰糖中存在杂质而不符合安全标准。
有心的法官会研究,阅读相关GB行业标准,了解冰糖制做工艺流程。最后会明白冰糖在结晶的过程中是需要使用棉线的,冰糖中存在少量棉线纤维属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情况。
遇到不懂还不研究的就麻烦了,很可能被告是销售商,自己也不太懂,委托的代理人也糊涂。这一看,冰糖里有杂质,这不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嘛,十倍赔偿!!!!
问题就这么来了。。。。。
【 在 IAmYourBaby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也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诉请的。。。
: 只能说这个高院有问题。。。
: 没影响,青岛那个判职业打假人十倍赔偿的,高院改判后,后来的案子这家伙还是继续支持职业打假人判十倍。
: ...................
--
修改:accd FROM 59.47.226.*
FROM 223.95.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