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我们分别推送了两起著名的“忠诚协议”案件及由此引发的争论|“忠诚协议”专题(一)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忠诚协议”专题(二),今天我们来看下“忠诚协议”的真正法律地位。
实际上,在“忠诚协议”国内第一案---曾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以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以此回应该案引发的广泛关注及争论。
江苏省高级人民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来看,其倾向于不认可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而江苏高院则明确忠诚协议只能依靠双方的自觉来履行,法律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而对这一争议性极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一书中表达了其观点:“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者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就如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履行全凭债务人的自愿。”
总结一句话,法律不禁止夫妻订立“忠诚协议”,但是否履行,全凭当事人自愿。
最高法院这个态度,根本原因还是考虑到了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所带来的巨大负面效应,“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可能导致当事人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因此,司法不可过深介入婚姻关系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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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中内容总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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