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毛病,所谓忠诚协议的签订场景,大约只有两种
第一种,当时双方都是心甘情愿的,但是,未来不允许其中某方反悔?
第二种,当时其中一方强烈要求签署这个协议,否则就不结婚,另一方不是很情愿,但是又觉得为了这个理由放弃结婚,是个蠢主意,所以签署了这个自认为可有可无的东西,换来自己期望的婚姻,就好比,很多人都不赞成甚至反对高额彩礼,但是大部分人面对这个问题时,都选择了服从,这并不表示他真心赞同,只是被迫服从而已。如果是这种情况,这个协议本来就是被迫签署的,更不公平。
【 在 mj372925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两天我们分别推送了两起著名的“忠诚协议”案件及由此引发的争论|“忠诚协议”专题(一)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忠诚协议”专题(二),今天我们来看下“忠诚协议”的真正法律地位。
: 实际上,在“忠诚协议”国内第一案---曾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案判决以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在相关指导性意见中规定:“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者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者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以此回应该案引发的广泛关注及争论。
: 江苏省高级人民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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