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 mj372925 的大作中提到: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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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具体解释“重大疾病”是指哪些疾病。而司法实务中,一方因对方患有“性功能障碍”主张撤销婚姻的案例较多。那么,“性功能障碍”到底是否属于能够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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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自由恋爱后结婚,只是以结婚为目的,经介绍后交往一段时间就结婚的,如果有点持久病症,大概率不会考虑结婚了。比如肝功能不正常,乙肝,法律保护其找工作不能受歧视,为啥结婚不行?重大疾病也太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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