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网店的,做了十年了。没有注册公司的时候就有招聘人。
2019年3月,成立了一个公司,想做别的产品,法人是我婆婆,我是监事。9月有用公司名义发布一个招聘信息招打包的,但实际没有招到。也忘了删除。今年2月公司的法人更改为我了。
2019年11月底,网店有另外招了个打杂的人。没有跟她提过公司的事。
公司成立后原本想做的项目没法开展,三年多都是类似零申报,没有做经营。工商年报每年经营收益支出都是0.员工人数也是0。
我网店也不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也经营了十年。
现在把这个打杂的辞了。她要求我赔偿她3个月乘以2倍的工资。总共6个月。说我没有跟她签劳动合作,没有医社保。
该人平时做的事是打包、做家务、接送孩子。有一半的内容是跟我网店有关系的。
她现在提供的凭据有我丈夫给她的银行卡发的每月工资记录,还有平时的一些工作聊天记录。还有通话记录确认她有工作了2年多,我用我丈夫银行卡发工资的。
聊天记录里有打包、登记东西、接送孩子、家务等。
劳动仲裁的话我的胜算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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