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借款30万元,给女儿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用,这30万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我们一起来看下今天的小故事。
韩梅梅和李雷在经过爱情长跑后顺利步入婚姻,并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可是随后的十几年,两人感情渐行渐远,终于在女儿大学毕业这一年,李雷提起了离婚诉讼。
女儿大学毕业后,提出想出国留学,韩梅梅大加赞同,于是找到李雷说,离婚可以,但李雷必须为女儿提供30万元的留学费用。李雷不想让女儿出国,断然拒绝了韩梅梅。无奈之下,韩梅梅以自己和李雷的共同名义向同事借款了30万元,并代替李雷签了名。那么这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
这真是一个真实案例,最终判决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因有二:第一是,债务是韩梅梅私自借款,事前李雷没有借款的合意,事后也没有对债务追认;第二呢,韩梅梅借款是为给已经成年的女儿缴纳留学费用,而这并不属于法定抚养义务,因此不能算作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那么我们变更下故事情节,如果韩梅梅是为了给尚未成年、正在读高中的女儿缴纳学费而去借款5万元,其他情节不变,那么这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么?孟律师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女儿尚未成年,夫妻对未成年女儿有法定抚养义务,而保证女儿受教育的权利,正是法定抚养义务的一部分,这笔债务正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好,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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