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A,老板B
某人C
2018年12月C入职,担任A的CTO
2019年1月接收前任CTO股权转让(8%),出资日期为2036年。
2019年5月转出全部股份,给B的亲戚。
2021年C离职。
现公司频临破产,由管理人代管。起诉股东,案由: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诉讼请求:判令现股东B履行补足出资义务;判令C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对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B现已被执行且失信,是否C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
入职公司持有股份5个月,就把下半辈子搭进去了,是否还有办法挽救?
按这个司法解释,似乎没有办法了。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 (2020修正) 第十八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 (三) 、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4]就第十八条进一步释明,?本条中的“该股东”是指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新股而取得股权的股东,统称为“转让股东”。本条中所说的“受让人”,在股权只经过一次转让的情形下,是指从转让股东处受让取得股权的现有股东,而在股权经过多次转让的情形下,则应包括转让股东之后手所有通过股权受让取得股权的股东。公司请求股权受让人对转让股东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如果存在股权多次转让情形,即受让人为多数人时,则公司既可以请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全部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向其中的部分受让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被选择承担连带责任的受让人,不得以其与前手股东或者后手股东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或者债权人。
--
FROM 106.1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