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初中了。因为很多原因孩子对前夫非常反感甚至是憎恨。坚决拒绝对方探视。但目前对方法院起诉要求探视权,我败诉了。初审法庭我多次要求孩子上法庭陈述意见,但法官无视要求,直接判决支持探视权。孩子不是小猫小狗,这种意思表达都不能尊重吗?而且我初审的时候提供了人民法院报案例,孩子拒绝对方探视是可以的,法院要尊重孩子身心健康,亲子关系破裂的孩子可以拒绝探视。不知道这个法官为何仍旧这么判决。我准备上诉,请问各位上诉怎么准备比较妥当。谢谢!
发自「今日水木 on M2007J1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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