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条
第四款 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 在 hanbaba (hanbaba) 的大作中提到: 】
: 实际上租户也找过律师,他们律师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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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气管不属于合同中的设备,属于不可见设备;
: 2. 虽然物业通知必须留人,但是租户当时离京的事情也是可以的,物业没有要求留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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