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本版的朋友。
大概是这样一个情况,孩子所在的私立幼儿园突然单方面关停。
我们是预缴一年的托费,当时幼儿园的会计和家长沟通过一个退费的金额,直接按照实
际在园时间乘以原价进行的折算扣除,但是我们当时预缴托费是有一个交10个月送2个月
的活动,也就是说我们实际只交了十个月的托费。会计计算的退费的金额是低于我们预
期的,毕竟这是它们单方面违约。
那个会计当时说现在签了两周内就退费,不签就要往后延。
考虑到如果不签后续退费可能遥遥无期,就签了退费表。
但是幼儿园一直没有退这个钱。
现在走上法院的途径要求退款,我是否可以按照促销的交十送二来重新主张退费金额?
如果可以的话,适用的法条是哪一条呢?
另外有一些家长的起诉已经得到法院的判决了,判决的退费就是当时幼儿园会计计算的
金额。这些家长把当时协商的记录也提交到法院了。
我现在的情况是被告不出席(在其他家长开庭的时候,被告也均未出席)
我在提交起诉书、证据和材料的时候也未提及当时和会计协商退费的具体金额。
起诉书里面主张的退费金额也是按照优惠后的月单价进行主张的。
按照被告缺席,我作为原告提供证据自证的情况下,是不是退费的金额会按照我主张的
来?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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