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骑自行车遭遇对方汽车开门杀,交警判对方全责。
我方经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腿部严重肿胀,疼痛难忍无法行走,经医生建议在家全休三天,后因工作需要勉强拄拐上班,半个月后才脱拐跛行,一个多月后才基本完全恢复。
对方怪我方不应骑车距离他汽车那么近,说我方报交警是为了碰瓷,不但自己不予任何赔付,还指使其保险公司理赔员不予沟通赔付。
电话沟通时对方恶语相加,说有本事起诉去。其无赖表现与其水科院泥沙所高级工程师的身份形成鲜明反差。
无奈之下只能起诉,主张诊疗费+交通费三百多,误工费一千,精神损失费一千。我方收入主要是绩效奖金,单位开了证明,休假三天未产生任何绩效奖金,提交了单位证明、工资明细、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等相关证据。
网上立案3年多后终于通知开庭,对方被告缺席,法官态度非常不耐烦,根本不让说话,让补充证据再第二次开庭。第二次开庭同样如此,对方缺席,补充递交了证据,让回家等判决,法官转身就走了。
次日判决被告交强险赔付三百多诊疗费+交通费,被告出诉讼费,驳回其他请求。
在此想请教各位专业人士,小小的车辆刮蹭事故动不动都能赔两三千修车,为何人受伤了却分文不赔?难道人还不如车值钱吗?凭空被对方的过错带来如此的伤痛和麻烦,不需要任何赔偿吗?如此显失公平的判决实在难以接受。立法、司法、法官,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是否还有上诉的必要?
感谢专家们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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