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来自罗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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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法律不应该完全禁止心智不全者的性权利,否则就是通过保护来剥夺他/她们的自由。只有那些利用心智不全者缺陷的人才应当受到惩罚,也只有那些确实不能理解性行为意义没有性同意能力的病患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
那么,如何理解性同意能力呢?心智不全者是否一概没有性同意能力?
1984年司法解释将痴呆者限定为“程度严重”。世界卫生组织将智力残疾分为四级:一级智力残疾,即极重度智残,IQ值在20或25以下,终生生活全部需由他人照料;二级智力残疾,即重度智残,IQ值在20-25或25-40之间,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三级智力残疾,即中度智残,IQ值在35-50或40-55之间,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安全常识;四级智力残疾,即轻度智残,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显然,不同级别的智力残疾对于性同意能力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在判断智力残疾人士的性同意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医学标准,还要考虑心理学标准。对于心理学上判断的具体标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大致形成了如下观点: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为的道德属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Jennifer Temkin, Rape And The Legal Proc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P113)
多数国家和地区会在第三和第四种标准中“二选一”。这两种标准的细微差别在于——根据第三种标准,没有性同意能力之人不仅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也缺乏对这种行为后果的认识;而根据第四种标准,只要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性质,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没有性同意能力。
【 在 aliciabj 的大作中提到: 】
: 智力障碍残疾人是可以结婚的,法律规定不是“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就可以结婚。幼儿园同班同学中有一个是小时候发高烧影响了智力,现在已经结婚了,找了个肢体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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