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
如果员工拒绝竞业禁止条款,他根本就得不到这个工作,也就赚不到这个工资。
所以,同意竞业禁止,是获取其工资的充分条件。
所以我的那个表述没问题。
其实你大思路就是错的--你是吹毛求疵的路数,
但就算你捡到我的漏,你也说不通这个理。
工资中可能从各种角度出发把金额分成多个名目,但这些钱都是从综合考虑出发给出的。
这难道不是常识?你说你挑这种刺有意思吗?
【 在 dlz 的大作中提到: 】
: 工资中不允许包括竞业补偿,请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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