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审查“需否竞业禁止 ”,
那么找不到“需要”的证据就会默认为“不需要”,
这会产生巨大的泄密漏洞,会让很多高科技公司血本无归,
进而会遏制高科技行业的投资和发展速度。
在很多情况下,需否是难以监控的,或者说监控成本很高,这种方法用于保密是不可行的。
而竞业禁止协议是一个成本相对较低的保密方法。
就算是个保安,如果可以豁免于竞业禁止协议,那么竞争对手就可以派个间谍来应聘保安,
保安有的是方法接触商业秘密,其获取信息的渠道远不限于在上级交代的任务中接触,
这种漏洞只要存在,就一定会被利用,逻辑是短板原理、木桶原理(白左政客显然是没逻辑的一帮人)。
2、从人类建立司法体系的逻辑看,所有的法律都存在一个执行成本的问题,
追求实体正义的成本是无限高的,或者说是不可行的,
所以司法体系只能追求程序正义,这个禁止令也是一个程序正义。
个案中的竞业禁止未必在实体上是需要的,但从维护程序正义的角度看,这种禁止也是需要的。
反对竞业禁止的人可能忘了一个简单的常识:
男人不能进入女厕,不论他是否已经阳痿,是否道德非常高尚,是否眼瞎。(当然拜登的法案很奇葩,那个不算。)
这个规则虽然侵犯了很多男人的权益,比方说那些已经阳痿的、道德高尚的、或眼瞎的男人--他们本来是应该可以进入女厕的(这算一个代价,但这个代价不大);
但这个规则是效率最高、代价最小、最具备可操作性的一种方法,用以保护女性隐私、保护其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传统的方法。
如果因为那些代价就放弃这个规则,则会造成更多人的、更大的损失。
某种程度上来说,任何规则都是程序正义,都会有副作用,但仍然比没有规则强。
3、员工入职时签署竞业禁止协议,是知道这个责任的,那时的法院也是支持这个协议的,他签了就是任务薪酬福利和补偿金足以弥补其付出,就是认为这协议没有侵犯自己权益。
员工对自己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心知肚明,资方也是在知道会得到这个权益才给出了那么高的工资,
如果法院想免除员工这个责任,就是侵犯了资方的合法权益。法院在纵容一种侵害行为。
就算法院想让双方在另一个平衡点合作,也应该通过推动订立新法,然后让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协议。
法院不能因为自己的一个什么价值观,就去违反明文的法律、就去直接废除法律,法院无权违法。
硅谷法院瞎判的那些案子,其实是可以一直上诉的,搁共和党当政的环境下肯定改判。
4、美国白左蠢得冒泡,而加州是白左大本营,而硅谷又是重灾区,他们的司法逻辑实在是不值一提。
大公司逃离加州已经成了趋势,跑到红州去才有希望。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竞业禁止名义上没啥问题
: 但是国内这边执行时扩大化,并不实际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实际是否能接触到技术秘密
: 恨不得只要是半导体公司就可以认为互相竞业
: ...................
--
修改:opppo1212 FROM 59.109.216.*
FROM 59.10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