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剔除一个表述混淆:
你的表述“严格审查竞争关系”含义模糊,“朝哪方面严格”没说。
比方说(审查流程)默认(嫌疑企业)为竞业,要排除这种可能需要满足苛刻条件,则会将很多企业纳入竞业范围;
如果默认为非竞业,则会将很多非竞业纳入到竞业范围。
这效果可是截然相反。
你如果想表达“有沾边的业务就算竞争关系”,那才是成本较低的保密方法。
但这既不叫“审查严格”,也不叫“审查宽松”,而叫“对竞业的定义范围宽泛”。
可以说“竞业定义的范围宽泛,则审查(或监控)成本低--在实现保密目标的基础上”。
2、竞业禁止协议为了实现其保密目标,所采用的手段就是要“限制员工离职(方式)”:
员工跳槽必须选择非竞业,否则就别离职。
这种限制是必要的,是有好处的,好处是大于坏处的,
劳资双方是双赢的,其证据是双方当初是公平自愿签署的这个协议。
任何自由都包含着约束的元素,
任何竞争都包含着反竞争的因素,
你不能只看到约束元素,就否认自由的存在。
从来就不存在纯粹的自由。
3、加州IT活跃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比方说对移民优惠大,所以华裔、印裔技术移民较多。
这跟我说的缺点不矛盾。
加州落入民主党手里,也是90年代以后的事,微软、苹果等大公司都是共和党时期建立的。
至于加州反对竞业禁止,是从2010年开始的,应该说还没有来得及产生更大危害。
还有,泄密对大企业来说,看上去不那么立竿见影--倒闭跟泄密之间具备清晰简洁的对应关系;
而初创企业、小企业,靠的就是那么1、2个技术秘密,如果核心员工把这个秘密泄露了,这个企业确实就完蛋了。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竞业禁止如果严格审查竞争关系,那就像你说的,是个相对成本比较低的保密办法
: 但现在国内执行情况就是很宽松的审查竞争关系,甚至只要营业范围有相近的就算
: 那么这个就异化成公司限制员工离职的方法了,带来的副作用是很明显的,甚至超过泄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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