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你说得劳资双方协商。这点劳方根本没实力和资方谈,一谈根本得不到那份工作,真要离职基本这个行业的经验积累全都废了,并且一旦入职就任由资方宰割,想不给你涨薪就不涨。另外离职后的补偿也是很少的。所以我支持工会或政府这一层面反对竞业协议。
资方的保护IP之说也不成立,好的IP可以专利保护。就算没有专利,私自拷贝代码也是非法的。
硅谷的法律是成熟的。没有竞业协议,特斯拉的人跳到苹果也不能私自拷贝特斯拉的自动驾驶算法代码。
所以我支持中国不支持竞业协议。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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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竞业范围订多宽,是劳资双方协商的内容,
: 这个宽度就体现了双方可以达成平衡的效率原则:
: 所谓“效率”就是成本较低:
: 资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补偿金、监控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发自zSMTH@VOG-L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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