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对私自拷代码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我觉得竞业协议保留有必要
但是法院应严格审查竞争关系是否实际存在,严格审查是否真的能接触到技术秘密
【 在 return0 (家有开心 o 果果)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Re: 镁光走是因为这个?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Sat Jan 29 05:04:47 2022),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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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个人是反对竞业协议的。我手里就有一份。三年不能在同一个行业做同样的产品的公司工作。
: 你说得劳资双方协商。这点劳方根本没实力和资方谈,一谈根本得不到那份工作,真要离职基本这个行业的经验积累全都废了,并且一旦入职就任由资方宰割,想不给你涨薪就不涨。另外离职后的补偿也是很少的。所以我支持工会或政府这一层面反对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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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方的保护IP之说也不成立,好的IP可以专利保护。就算没有专利,私自拷贝代码也是非法的。
: 硅谷的法律是成熟的。没有竞业协议,特斯拉的人跳到苹果也不能私自拷贝特斯拉的自动驾驶算法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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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支持中国不支持竞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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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 opppo1212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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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竞业范围订多宽,是劳资双方协商的内容,
: : 这个宽度就体现了双方可以达成平衡的效率原则:
: : 所谓“效率”就是成本较低:
: : 资方可以接受这个方法的成本(补偿金、监控的复杂度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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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zSMTH@VOG-L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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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水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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