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继承权是多数国家都承认的法律
生命的延续和责任,是不能被婚姻形式所限制的。
也就是说,孩子不是因为“婚姻”而被承认,而是因为“血缘”
配偶是通过婚姻制度建立起来的契约性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制度性。
它可以解除(离婚、丧偶)、可以选择,而血缘关系则是不可更改、不可中断的生物性联系
所以在继承法中,夫妻关系和血亲关系通常并列,而血缘子女的权利不会因婚姻状态而被剥夺
私生子是否能继承,核心逻辑不是要否定配偶地位,而是:
无论婚姻关系如何,亲生子女是父母的直接责任,不应因为父母婚姻状况而受惩罚。
这是一种**保护弱势群体(孩子)**的立场
血缘无法选择,必须负责”,而配偶是契约自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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