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事,分开说。
一,楼主有义务第一时间配合维修人员进门检查维修,在已经确认漏水事实和门外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拒绝开门。她以房主未到场所以拒绝开门的理由不成立。
二,在楼主拒绝开门,总闸也关上了,大概率不会继续漏水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破门。我也认为没有必要。顶多就是为了确保不再漏水,把自来水总闸也一起关上。当然,人性一些,留着自来水也可以。
我一直在说的是楼主不开门是错的,没提过警察破门的事。这是两件事,要分开谈对错。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写这么长,真是辛苦你了,足见你脑子很混沌。
:
: “必须”、“应该”都是有先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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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优先级高于道义的优先级,刑法的优先级高于民法的优先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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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下发现漏水, 要求楼上配合,楼上的应该配合、必须配合,只是民法层面的,不配合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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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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