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确实一直都有,要不咋有婚内qj这个说法,但不知具体司法实践是不是没那么较真
我记得罗翔普法时讲过,QJ定罪关键是"不同意",就是女性不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进行。
只要当时女的不同意,男的仍继续,就是qj。
至于分财产,不分男女,男的过错也不会导致少分财产。就是过错是过错,分财产是另外一回事
【 在 rudychang 的大作中提到: 】
: 1. QJ案的执行规则就是“疑罪从有”、重口供大于实物证据。
: 2. 结婚不等于性同意,因女性过错而离婚并不会导致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也即婚姻!=性同意
: 所以,明智的人都知道该如何做出决定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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