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村镇银行后续发展讨论
这贴子没涉及最关键的两个问题:
第一,存款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第二,存款保险机构是否有连带保证责任
【 在 Accelerator 的大作中提到: 】
: 刚看有人发的,如果最终是这个走向,可以追究平台的责任么?
: [upload=1][/upload]
: #发自zSMTH@SM-N9700
--
FROM 124.202.193.*
“法律以登没登记在储户名下的存折或者存单作为依据”这话没错。
但是,我认为,这只涉及银行是否涉嫌虚构保险标的,诈骗存款保险的定罪依据。
只要存款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存款储户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关系就成立。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已经回复你了。是不是存款,法律以登没登记在储户名下的存折或者存单作为依据哈。
--
FROM 124.202.193.*
目前所有官方说法,没有认定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证明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举证义务在担保人(存款保险机构)一方。我觉得银行未交保费不能成为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证据或理由吧。
您说的是从政治角度考虑,我说的是从法律角度考虑。
政治大于法律还是法律大于政治,是另一个话题。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存款保险机构也是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其存款总额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本次事件中,如果储户的钱并不是存款,那么村镇银行也没用为该部分资金缴纳保费。理论上,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该对这部分非存款承担保险责任。
: 不过中国特色是出了事都要政府兜底。现在发展到这个阶段,其实法律意义上的结果只是最差的结果。关键还要河南当地政府是否有担当(理论上政府也没有义务兜底,但是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的话应该去介入),其实只要国有企业注资或者安排其他城商行整体收购,所有储户的钱应该都能兑付。但目前看,河南当地可能没有这个意愿。
: 虽说目前存款保险余额足够兑付这次事件,但是个人认为存款保险不应该为非存款兜底。这个口子一开,会有后续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也是全国人民的钱,不应该为某个地区某个地方法人银行的管理不善买单。
: ...................
--
FROM 124.202.193.*
您说的“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涉及本案刑事部分。
如果储户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在本案的民事部分中,银行和银行内部的诈骗分子就是一方。
在本案民事部分,债权人与担保人存在关系。
如果储户是善意第三人且存款保险机构具有连带保证责任,那么按照《担保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中的存款储户(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存款保险机构(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且不必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关于“存款保险机构分分钟就可以举证”,
如果我是存款保险机构代理律师,肯定想办法证明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如果能证明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那么法院可能会免除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义务。
不过现在我还想不出能让合议庭认可的“存款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举证,看来自己水平不行。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角度的话,存款保险机构分分钟就可以举证啊。
: 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啊,但他的善意是对村镇银行的。本事件中是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跟存款保险机构没有发生关系。
:
--
FROM 124.202.193.*
存款保险机构不算是担保机构,但是可以承担对存款人50万元的限额担保责任。
假出租车的例子应该是相当于冒充他人签合同。参考《合同法》的话:
如果被冒充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无效。
假出租肯定是未经授权,乘客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无效。
但是本案中,涉案银行持有银行牌照,并非冒充其他银行,且事前得到存款保险机构真实授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与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效。
供参考。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可能我学艺不精哈。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不属于担保机构吧。这好比你去打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都有,该车实际上不是出租车,甚至连交强险都没有交。这个时候刚好出了车祸,乘客受伤了,乘客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的损失?
:
--
FROM 124.202.193.*
你说的又绕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了:
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不是,你说的就成立。
另外,“诈骗分子和其勾结”是刑事问题,“表见代理”是民事问题。
这两件事要分开判断。法院也是分开开庭的。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本案中,涉案的是诈骗分子和其勾结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是银行。银行同样可以不追认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那么此案中,涉案工作人员是银行的表见代理人,涉案工作人员诈骗了钱款,银行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 但是存款的定义来自于《储蓄管理条例》,部分客户的钱并未登记到客户名下,那么该部分资金不属于存款。涉案银行也并未就该部分存款缴纳保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我认为存款保险基金不应承担对该部分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
:
--
FROM 124.202.193.*
银行是债务人,存款保险机构是担保人*,储户是债权人。
您的意思是,债权人只能针对债务人是善意相对人?
看来我学的法律跟您学的不太一样。
*对存款人50万元的限额担保,不是指存款人的本金,而是指存款人的本息。50万元的限额担保来自于2015年5月1日生效的存款保险条例条款。
https://xw.qq.com/cmsid/20220515A032VS00
存款保险正式推出,将隐性担保变为显性担保
http://www.yjcf360.com/gushifocus/13672786.htm?WebShieldDRSessionVerify=dAkVVktVwo20LhlPEpry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储户的善意第三人针对的是银行和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不是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并没有跟储户之间有直接的投保和承保关系。
:
--
FROM 118.199.71.*
首先,“保险公司给出租车公司的约定,只对正规打表状态的乘客做保险”
除非车上有明确提示,按照保险法和合同法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该免责条款不适用。
其次,关于“车上人员”的界定:
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2143657561139683348.html
没有规定打表是否是“车上人员”的界定的唯一依据。
如果您知道有相关规定或司法解释,请指教。
另外,本案中,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银行、小程序/APP、卡号、银行已被存款保险机构认证/授权都是真的,只是存款被挪用了。似乎与您举的例子不完全对应。
【 在 zea 的大作中提到: 】
: 保险公司给出租车公司的约定,只对正规打表状态的乘客做保险,保费约定按打表里程收费。
: 出租车收了钱,没正规打表。(没给票,或者另外给了一张看起来正规的票)。
: 乘客觉得看起来很正规。
--
FROM 118.199.71.*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是担保人/保证人,是链接文章所称的正式文件中的观点。
第二,本案中,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银行、小程序/APP、卡号、银行已被存款保险机构认证/授权都是真的,只是存款被银行内部人员挪用了。
似乎您是认为储户是被度小满(代理行为人)骗了?
另外,对于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存款,在本案件当中,涉嫌犯罪的是银行的内部人员,涉嫌诈骗的是银行的资金,与储户无关,犯罪行为针对的是银行的财产,与存款人无关,存款人的权益不受银行是否被骗的影响。
(该观点参考最高院再审天津银行四亿存款被盗案的审理结果。)
【 在 wp2004114 的大作中提到: 】
: 确实学习的不太一样。我也是第一次听说存款保险机构是担保人。
: 善意第三人对应的是表见代理,本次事件中的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被代理人是银行。善意第三人是储户。储户是存款合同的表见代理中的第三人。
:
--
FROM 118.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