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村镇银行后续发展讨论
没有了。
【 在 Accelerator 的大作中提到: 】
: 哦,那就还是只有一类卡那条扣款的流水。
: 二类卡自身的流水如果银行不配合的话,就真没第三方或者人行等权威的地方证明或者打印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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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存款保险机构也是公司法人,商业银行应该按照其存款总额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费。本次事件中,如果储户的钱并不是存款,那么村镇银行也没用为该部分资金缴纳保费。理论上,存款保险机构不应该对这部分非存款承担保险责任。
不过中国特色是出了事都要政府兜底。现在发展到这个阶段,其实法律意义上的结果只是最差的结果。关键还要河南当地政府是否有担当(理论上政府也没有义务兜底,但是从以人民为中心的角度的话应该去介入),其实只要国有企业注资或者安排其他城商行整体收购,所有储户的钱应该都能兑付。但目前看,河南当地可能没有这个意愿。
虽说目前存款保险余额足够兑付这次事件,但是个人认为存款保险不应该为非存款兜底。这个口子一开,会有后续的道德风险问题,存款保险也是全国人民的钱,不应该为某个地区某个地方法人银行的管理不善买单。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以登没登记在储户名下的存折或者存单作为依据”这话没错。
: 但是,我认为,这只涉及银行是否涉嫌虚构保险标的,诈骗存款保险的定罪依据。
: 只要存款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存款储户与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关系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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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法律角度的话,存款保险机构分分钟就可以举证啊。
储户是善意第三人啊,但他的善意是对村镇银行的。本事件中是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跟存款保险机构没有发生关系。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目前所有官方说法,没有认定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 证明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举证义务在担保人(存款保险机构)一方。我觉得银行未交保费不能成为储户不是善意第三人的证据或理由吧。
: 您说的是从政治角度考虑,我说的是从法律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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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可能我学艺不精哈。存款保险机构应该不属于担保机构吧。这好比你去打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顶灯和计价器都有,该车实际上不是出租车,甚至连交强险都没有交。这个时候刚好出了车祸,乘客受伤了,乘客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他的损失?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您说的“储户、银行、诈骗分子三方关系”涉及本案刑事部分。
: 如果储户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在本案的民事部分中,银行和银行内部的诈骗分子就是一方。
: 在本案民事部分,债权人与担保人存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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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请再学习一下《存款保险条例》,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机构也不是保险公司
: 而是叫存款保险准备金
: 是各个银行交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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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也是公司制法人。
存款保险条例有明确写到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本次事件中,部分储户的钱都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存款。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没错
: 这个机构是人行的一个部门
: 不是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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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01.93.172.*
本案中,涉案的是诈骗分子和其勾结的银行工作人员,并不是银行。银行同样可以不追认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那么此案中,涉案工作人员是银行的表见代理人,涉案工作人员诈骗了钱款,银行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应该予以赔偿。
但是存款的定义来自于《储蓄管理条例》,部分客户的钱并未登记到客户名下,那么该部分资金不属于存款。涉案银行也并未就该部分存款缴纳保费。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我认为存款保险基金不应承担对该部分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存款保险机构不算是担保机构,但是可以承担对存款人50万元的限额担保责任。
: 假出租车的例子应该是相当于冒充他人签合同。参考《合同法》的话:
: 如果被冒充人事前对行为人有授权或事后追认这份合同,则合同有效;如果该第三人对此毫不知情或者拒绝追认,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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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p2004114 FROM 101.93.172.*
FROM 101.93.172.*
储户的善意第三人针对的是银行和涉案的银行工作人员,不是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并没有跟储户之间有直接的投保和承保关系。
【 在 coolge2010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又绕回到最开始的问题了:
: 储户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 如果不是,你说的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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