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法律上分析下,免得思想混乱
1. 银行的所谓的股东使用合法形式绕过银行核心系统吸收存款,构成表见代理,也就是
存款合同是有效的,形成了银行的负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银行的这帮子人属于非法集资,会受到刑罚的制裁。非法集资不仅包括了未经批准的
吸收存款,也包括使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
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是刑法上的事情,和银行是否承担存款形成的债务本
身并不冲突。并不是说定性为非法集资,就意味着要不回钱了。现在的问题在于,有明
确规定非法集资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我认为这属于法律漏洞,制定条例的时候,
并未考虑到这种全新的犯罪即本身是银行,但却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4. 我觉得存款保险应该兜底。当然这事情本身和存款保险无关,可能人民银行找两家大
一点的银行把这个窟窿吃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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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jcwu FROM 112.65.26.*
FROM 112.65.26.*
是这样的,最终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所以我最后说,这个事情最后可能和存款保险制度无关,只是猜测会找个大银行把这个
事情给处置了
【 在 appleyesir 的大作中提到: 】
: 分析的有道理
: 但现阶段的问题是,未必跟你讲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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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65.26.*
按照法律的程序,这个事件如何对刑事定性确实占了最主要的部分,需要先刑后民
但是只讲程序对信心和金融的稳定都是负面影响 应当至少优先处理中小储户50万以内的
存款
【 在 lshob112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能按包商那样处置,他早处置了呀 需要等一个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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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65.26.*
我认为是你说的这样
本身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条例并不是单纯的一个普通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作为制度
上的安排,它调节的是金融秩序,而不是普通的民事上的事情,所以当然也不能类比普
通保险公司业务没交“保费”就不赔。作为普通储户也无从知道某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保
费基数是多少,是否足额缴纳了存款保险,是否有拖欠存款保险。
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的细则并不多,但是从立法的精神上看,只要是有效的存款,就应
当受到存款保险基金的支持保护,存款保险制度起到的是一个金融稳定器的功用。按前
面的分析如果是银行的真实意思,就是正常的存款,如果是股东冒用合法形式,那就是
构成表见代理,本身存款合同就有效的,自然也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保障范围。
我只是觉得这个事情,要么是政府拖,要么找银行接盘,到不了存款保险的地步。
【 在 feelgreat 的大作中提到: 】
: 另外,是不是可以指点一下,是存款,即使没上保险也不会改变存款的性质呢?
: 1. 个人资金进入银行、与银行官方线上界面个人存款账户显示一致,符合储蓄管理条例定义
: 2. 存款保险条例对象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保险的对象是存款,并不是上了保险的才是存款。这样才不与储蓄管理条例定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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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2.65.26.*